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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4/11/5 10:42:41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点击:1625

印发《关于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4〕15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3日


  关于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着力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兵团“两个率先、两个力争”目标,有力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现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坚守“红线”
  当前,随着兵团各项事业的加速发展,安全生产事故也呈现出易发和多发的态势。特别是一段时间以来,兵团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反映出部分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存在意识淡薄,思想松懈麻痹,缺乏担当意识,一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还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还比较淡薄等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就是“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统筹协调好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宁可降低发展的速度,也不要带血的快速发展。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红线”底线思维,切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要严而又严。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主题,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加强对事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研究部署,每年听取安全生产专题汇报、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少于两次。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是本师(市)、团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同等责任,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同级安委会主任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各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实行一岗双责,在安排部署行业工作时,同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负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各级党政要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监管责任。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体,是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事故责任的主体。企业党政主要领导都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相同的安全生产责任。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彻底改变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生命的思想观念。真正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和“人命关天”的理念贯彻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到全体员工;二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奖惩约束机制;三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机制、责任机制、考评机制及持续改进机制;四要保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现场和生产一线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对班组的安全管理,开展日常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隐患;五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凡涉及安全生产准入、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所需资金,必须足额予以保障,要确保安全资金投入的时效性;六是提升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技术产能,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设备、设施。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是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责任,要重点落实好建设、交通、工信、水利、农机、消防等重点行业的监管责任,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二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本师(市)、团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综合监管责任。履行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履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直接监管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各类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类开发区、园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人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履职到位。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安全生产工作分别由三师和四师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统一负责。
  三、采取措施,推动责任落实
  (一)各级党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考核。将安全生产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以及干部选拔任用衡量和考核的标准之一。师(市)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和产能,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三)严格安全准入条件。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保障安全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依法不得进行生产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招商引资中,确保引进的项目和企业符合安全发展要求,达到安全标准。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准入资格和职业资格制度。
  (四)加强政策引导,保障安全投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完善政策措施,形成一套有利于安全发展的政策体系。利用信贷、保费等经济手段激励各方面加大投入,建立企业、行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安全发展投入机制。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基础性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的适用范围。坚决落实各师每年不少于200万元、各团场不少于50万元财务预算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五)要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常态机制。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查暗访、互检和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打招呼、不要人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一般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较大隐患由师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兵团挂牌督办,要做到整改预案、措施、责任、资金、时限“五到位”。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企业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关闭。
  (六)建立事故隐患约谈制度,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逐级建立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关口前移。企业和生产经营性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漏洞排查治理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有效行使监督管理责任。对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限期内得不到整改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的,逐级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发生一般事故的,由事故所在师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师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师分管领导要向师和兵团写出深刻检查,由兵团进行约谈,在兵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师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师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兵团写出深刻检查,由兵团进行约谈,在兵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区别安全生产主体、辖区监管、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责任,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实施顶格上限处罚,在调查中发现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七)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手段。一是不断完善各师(市)、团场安监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责;二是各类开发区、园区要成立安监机构,明确监管责任;三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辖区内各单位的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强化对事故的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加快建设兵团、师(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四是结合本师实际,尽快建立覆盖所有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专家库。聘请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抽查、复检和验收,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五是加强对广大职工群众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救互救、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等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连队、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各师(市)、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兵团直属单位。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兵团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健全兵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五条 各师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权重。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各级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设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团场、工业园区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明确监管责任,保证有足够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师、团应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优先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和日常监管等支出,其中师每年不少于200万元,团场每年不少于50万元。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落实新(改、扩)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协作机制;加强职工全员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
  (五)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农机、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八大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全国交通安全日、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板报横幅宣传方式,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救互救、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师、团、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形成行政主导、部门协调、兵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当本师管理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八)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不谎报、不迟报;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落实事故问责制。
  第六条 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加强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总结和部署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行业主管、各司其责的原则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全面落实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打非治违”行动;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活动,制定安全标准化推进方案;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加强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承包、发包过程的安全责任制管理。
  (四)严格执法,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要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顿。
  (五)修订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当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参与处置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害,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兵团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
  (三)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整改到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建立健全以企业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强化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必须坚持井下跟班制度,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八)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高危企业要落实专项资金,储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应急物资。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生产现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体系。所属规模较小的高危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十)严格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发生事故后,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事故处理的相关决定。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兵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兵团安全生产年终考核工作定于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10之间进行,由兵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共同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抽查基层、反馈情况的形式进行;年度考核得分由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考核采取100分制。其中事故控制指标分数占40分,安全工作目标分数占6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得分在80-90分的,可评为良好单位;得分在60-80分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在次年的2月底前公布。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师、先进单位(兵团直属单位),由兵团给予3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师、先进单位(兵团直属单位),由兵团给予5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党政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单位的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兵团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的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兵团给予2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部门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团场、企业,由所在师、兵团直属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
  第十三条 被评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2千元奖励。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四条对在30天内连续发生两起死亡1-2人一般事故或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的师,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师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师,师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兵团写出深刻检查,兵团对其进行约谈,并在兵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师、兵团直属单位,予以罚款2万元,罚款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罚款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上缴兵团财务局。
  第十七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及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和刑事追责,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结合兵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除个别边远缺煤地区外,淘汰30万吨/年及以下能力的煤矿,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兵团安监局、煤矿安监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兵团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兵团安监局、工信委、煤矿安监局负责)(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积极申请国家关闭煤矿专项资金,同时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兵团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落实关闭目标和任务。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分期制定关闭计划,先行对近年来事故多发重灾区的小煤矿实施关闭。到2015年底以前9万吨及以下能力的小煤矿未能完成机械化改造和采煤工艺改进的全部关闭。(兵团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安监局、工信委、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4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改扩建矿井和60万吨/年以下能力的新建矿井,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根据国家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兵团工信委、煤矿安监局负责)(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核发采矿许可证。(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技术合作、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兵团工信委、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专业抽采队伍和消突队伍,并与科研单位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团体建立长期合作,共同开展预测预报和防范治理工作。(兵团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制推进煤矿在灾害探查手段、预测预报、治理技术、验收评价等与有资质的科研单位和有实际经验的专业队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长期合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兵团工信委、安监局、发改委负责)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矿区范围不能获批。(兵团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兵团工信委负责、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由各师组织进行煤矿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和矿井周边河流导水裂隙带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当前,要对大黄山豫新煤业公司煤矿、七十一双新焦化厂煤矿、中煤一○六煤矿、天富煤业塔西河煤矿等靠近河流的矿井立即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对老空区严格规范设置隔水密闭,并对可能形成的河流导水裂隙带进行探查和预警预报,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新赛矿业双陆煤矿受老窑积水危害严重,必须开展专项治理。今后对存在类似灾害威胁的矿井都要按上述要求建立健全防范措施。以上矿井灾害治理项目和预防工程,建设和生产单位应申报立项并探查治理,各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争取国家专项给予适当支持。(兵团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兵团工信委、安监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4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必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师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兵团工信委、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严格按照《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58号令)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煤矿必须建立每日调度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得低于10次,集团公司党政领导每月下井不得低于5次。要定期公布煤矿矿长和集团公司党政领导下井情况,纳入企业干部考核内容,因职责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要实行约谈。(兵团工信委、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以师为单位,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体检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五)保护煤矿工人合法权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建立煤矿工人工资政策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要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并纳入新建和改扩建矿井验收范围。(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委、工会、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内。(兵团工会、团委、工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落实分级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各级监管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师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事故查处,加强警示教育,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举一反三,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兵团要进行约谈,师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兵团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兵团范围进行通报;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各类评先评优和争先进位资格,按重大事故级别进行约谈问责。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师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由师组织相关部门验收,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兵团安监局备案。(兵团纪委监察局、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工信部门要协助安监部门监督煤矿停产整顿,对于建设矿井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并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供电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量供电。对民用爆炸物品和供电属地方管供的,监管部门要联系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审查,并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兵团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建设局、财务局、安监局、煤矿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金川矿业救护基地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兵团(从兵团本级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中列支)、二师及相关煤矿企业共同给予支持。加强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各师财务及煤矿企业给予支持。(兵团财务局负责)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兵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兵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二十)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各产煤师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兵团重点支持建设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兵团工信委、安监局、煤矿安监局、兵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2014-07-29
  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云厅字〔20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产业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八条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州(市)以上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县(市、区)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二)州(市)以上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务会议,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帐。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将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将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指标。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1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党委、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各级党委要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所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三)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新闻发布制度,每半年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处置、调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督促同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文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四)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管人员的岗位津贴。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工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组织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将安全生产作为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2014年6月11日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2014-07-2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加强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已连续十年保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但也要清醒看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依然偏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监管体系不顺、基层基础薄弱等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紧抓好。
  (二)目标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确保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项指标持续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提供可靠保障。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加强对安全发展的领导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形势纳入社会稳定形势分析,把安全发展作为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内容,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责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在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工作中,对负有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有关人选,要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列入考察内容。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评估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实施有利于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各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委会都要切实有效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五)完善综合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责任落实,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六)明晰直接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理顺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推广、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要进一步明确工矿生产、商贸经营、油气管网、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防止产生“监管盲区”。
  (七)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实施、谁担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推行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薪酬和奖惩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实施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执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探索建立“首席安全官”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团队,配各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风险评估和监控、隐患整改资金使用和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隐患分析、排查和治理。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工作程序,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九)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理顺和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隐患整治工作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加强对辖区和行业领域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监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检查频次等方面实施动态监管,增强隐患治理的监管能力。量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严格考核和事前追责,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按规定上限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狠抓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道路交通、消防、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油气管网等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推进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和长大桥梁隧道的事故隐患整治,从严查处客运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深化生产企业、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居住出租房屋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开展船舶避碰系统、船舶通讯、照明设施和救生设各配各等方面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提高渔船安全适航性能。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完善安全设施,加强船舶、船员安全管理,消除航道、港口、码头、渡口和渡船事故隐患。加强对各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落实重大项目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监控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等环节和化工园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储存企业上监控、运输企业进联控、使用企业抓监管的工作。全面治理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城镇燃气等油气管网事故隐患。进一步做好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消除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坚持“打非治违”与提升安全基础相结合,全面推进老旧住宅、老旧厂区和城中村隐患治理和安全设施改造,加大“低、小、散、危”企业兼并重组和关停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持依法整治与疏导扶持相结合,通过严格供电、供气、供水和出租房、流动人口等常态化管理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协商等手段,推进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确保隐患治理、防范措施、安全管理、事故查处和违法追究“五到位”,形成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发动社会组织和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隐患、监督隐患治理。利用各种媒体,运用正反典型事例,广泛宣传和普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知识和技能,曝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完善并公布奖励办法。
  四、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三)加强重点区域安全风险控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招商引资、建设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新的隐患。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扎实推进“腾笼换鸟”、“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各项举措,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压缩安全生产高风险产能。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重点区域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负荷。对危险性较大但又确需保留的危险工艺,应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进园入区集中达标生产,推进危险岗位“机器换人”。
  (十四)深入推进事故防范体系创新试点。以着力解决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事故防范体系创新试点,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大力推进“智慧高速”、“智慧消防”、杭州市“智慧安监”、嘉兴市“智慧交通”、绍兴市“智慧安居”和湖州市“智慧织里”等试点项目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报能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十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企业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分行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诚信建设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相融合,以标准化建设达标为基本条件,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作为对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等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健全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特大事故预警预防、事故分析处理等技术研发课题纳入重大科技与重大工程专项,积极予以支持。大力扶持安全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科技资源,形成一批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重大事故技术鉴定基地。
  (十七)弘扬安全文化。强化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推广安全文化企业、安全社区(村)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构建安全文化宣传网络,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公益性宣传,加强网络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大专院校、技工学校等要结合学生的专业学习,开展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提升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把安全知识培训作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训制度,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九)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构建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机制。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政企合作、社会参与支持的应急救援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完善应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机制,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为主体,依托企业及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五、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二十)坚持依法治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切实加强和规范行业安全发展秩序、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准入、应急管理、责任追究、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工伤事故预防制度试点,降低事故发生率,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权威。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查处跨地区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职责,强化对市、县(市、区)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法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大监管装各配各和经费保障力度,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落实安全监管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专(兼)职监管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好”。根据产业结构特点、企业数量、监管力量配各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措施,把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覆盖到村(居)和基层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监管队伍。
  (二十二)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整合社会资源,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扩展安全服务空间。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加强行业安全协作和行业自律,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市场,鼓励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提供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科学论证、法律援助等服务。
  (二十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经预警、提醒后,仍不彻底整改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健全和完善事故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行业禁入、刑事责任等综合追责的制度体系。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事故教训现场会制度,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对当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地区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严格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法追究责任,注销或降低相关资质。
  (二十四)完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行情况作为党委、政府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深化平安浙江建设,加大对影响生命安全事项的考核权重。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市及事发地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发生较大恶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及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一月内连续发生3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地区和单位,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警示通报,并约谈所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对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符合问责情形的,按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具体措施,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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