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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绷紧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4/4/8 22:20:15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点击:1536

安全生产的动力来自基层群众

    “安全生产的动力来自基层、来自群众,应多听取一线工人的意见建议”

    安全生产形势在持续好转,但仍然十分严峻。应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形成合力,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向好。

    我近期在山西调研时发现,一些地方和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方面做了有效的探索。这些管用的做法说明,只有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掌握安全生产规律,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安全生产的动力来自基层、来自群众,应多听取一线工人的意见建议。我建议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从源头上防治长江危化品事故风险

    “应强化危化品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增强风险共担能力”

    长江干线港口危化品年吞吐量已达1.7亿吨,生产企业约2100家,生产和运输的危化品种类超过250种。庞大的危化品生产和运输,犹如“定时炸弹”威胁着流域居民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长江沿线的化工产业越来越繁荣,但是长江沿线的危化品安全管理缺乏衔接,全过程安全难以保障,应急处置能力有限。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治长江危化品事故风险,提高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市场准入门槛,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条件,构建长江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全过程动态监管平台,提升过程防控能力。应强化危化品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增强风险共担能力。同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全社会都应强化“红线”意识

    “全社会应当牢固树立‘经济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的观念”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多发,原因很多。在法律层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标准还严重滞后或缺失,特别是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遵法守法生产成本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低;在企业层面,有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在社会层面,部分人还没有充分认清安全生产“红线”,导致隐患大量存在,甚至举目可见、伸手可及。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人命关天,安全生产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绷紧。全社会都应当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经济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的观念,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机制,强化法规标准制度建设。


“党政同责”需用法律来明确

    许振超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人命关天,安全生产不仅行政领导应该关心,党委领导更应该关心”

    一般来说,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党的干部由党的纪律来约束。其实,我认为,人命关天,安全生产不仅行政领导应该关心,党委领导更应该关心。例如,目前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各项重要的规章制度、方案的落实,书记也是参与的,甚至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出了事追究党委的相应责任是应该的,是需要法律来明确的。


 安法修改应细化责任主体

    施杰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而言,要改变以往的追责方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以前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责任规定得不够明晰。目前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追究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手段,比如勒令停止改正、停业整顿等,或者罚款。这种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有效震慑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负责人。只有在引发严重危害后果时,才会启动相关的刑事程序。
    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立法模式,导致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因抱侥幸心理,而忽略对劳动者安全保障的投入,起不到法律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在安全生产的监管层面上,也同样存在权责不清晰的情况。整部安全生产法,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较为模糊,责任主体也不明确。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完成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工作。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而言,要改变以往的追责方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所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甚至应当采取法益保护前置,不要等事故发生以后才追责。
    同时,还应细化履职标准,量化责任等级,厘清有关部门责任。
    一是要在修改安全生产法时采取监、管分离,明确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防止“部门制度有利于部门利益”的情况。

    二是要在事前监督的基础上加强事中监督。规定安监部门相关责任人在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准入以后的监督,要全面履行,并且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对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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