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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监局四项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地方立法科学化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5/5/26 13:18:58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点击:951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安全生产立法合力。我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作为全局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自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立即启动对《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废旧立新工作,专门成立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起草小组,由局级领导任组长,从法规处、办公室、执法总队等相关处室及区县安监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担任起草小组成员,负责《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起草日常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局主要领导亲自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政策法规、安全规划、综合监管、非煤矿山、危化烟花、冶金工贸、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等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参与,形成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强大合力,为《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起草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智力保障。二、健全立法程序,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为提升安全生产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在《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基础性调查研究,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起草制定,努力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规范程序。目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起草小组已多次组织部分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和中介机构负责人召开立法座谈会,专门邀请部分行业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参与座谈交流,并在重庆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查处以及媒体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起草小组多次组织召开市级部门、法律专家立法论证会,广泛听取、充分吸纳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反复论证相关条款的必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勇于探索创新,突出地方制度体系特色。近几年,我市结合重庆实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断进行探索创新,努力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先后出台《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乡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安委〔2013〕1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平安重庆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4〕1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2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渝委发〔2014〕22号)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系列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我们立足实际需要,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执法、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以及责任追究等经验做法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充分吸收,力争以行政立法的方式上升为地方性法律规范,以更好地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四、坚持有效管用,全面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在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的基础上,我们按照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的总体思路,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地方立法质量。针对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在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条文的表述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场所、公众聚集的“九小”场所、生产设施设备、危险作业现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出具体安全要求,对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切实增强法规规章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不仅便于安全监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执行,也便于法律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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