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共7人)
1.金朝相,中共党员,乌马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华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乌马河区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同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8月28日,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周世吉,华利公司副经理,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8月28日,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3.邓绍平,华利公司烟花车间主任兼技术指导,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4.吴庆文,中共党员,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2010年9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依法批准逮捕;10月25日被提起公诉;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5.高振波,中共党员,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2010年9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9月10日,因病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提起公诉。
6.程传信,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2010年8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8月30日被依法批准逮捕;10月25日被提起公诉。
7.刘纯亚,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安全监管局科员,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8月30日被依法批准逮捕;10月25日被提起公诉。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共21人)
1.王晓,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黄耀武,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调研员。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雪冰,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立群,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李仙瑶,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嵇中安,中共党员,伊春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周清龄,中共党员,伊春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海涛,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巡警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郭玉军,中共党员,伊春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队伍建设指导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刘贵宝,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徐荣祥,乌马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刘立辉,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李兆廷,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2006年12月至2010年7月兼任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赵会春,中共党员,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伊春二分局局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广信,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局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赵峰,乌马河区委办公室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赵维强,乌马河区(林业局)副区(局)长、党委常委(事故发生后被免去副区长职务)。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李光,乌马河区(林业局)区(局)长、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李纯厚,乌马河区(林业局)党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马建路,伊春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姜国钧,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