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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2/10/11 8:59:24 来源:宣教部 点击:2881

  为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有效评价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及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创新形式和内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有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及中央企业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考核标准如下:

  1.领导重视,组织有力。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亲自挂帅并积极参与活动。

  2.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充足。专门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或指导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明确责任部门,指定熟悉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的专人负责,活动经费有保障。

  3.活动方案具体,部署周密。根据全国性活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活动方案,便于实施。

  4.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多种资源,组织有序,配合密切,协调有力,共同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月”氛围。

  5.认真指导检查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到有部署、有督导、有考核、有奖惩。

  6.及时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信息。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信息的跟踪调度,及时向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动态。

  7.认真总结,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认真对当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总结,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客观分析问题和不足,切实提出改进措施,总结材料简明扼要、真实准确。

  (二)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实际开展情况。考核标准如下:

  1.紧扣主题,内容充实,形式新颖,深入基层,围绕深化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知识普及和安全文化建设,重点突出,效果明显。

  2.落实全国组委会的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参与每年全国统一开展的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宣传咨询日、应急预案演练周等活动。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改进活动方法,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注重活动实效。

  5.广泛动员所属地区、部门、单位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社会各界参与活动的人数和关注度逐年提高。

  6.“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日常安全宣教活动相结合,做到以月促年,安全宣教活动全年不间断。

  7.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一个周期年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考核的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月”考核工作在全国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全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全国组委会领导审定。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

  “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测自评与考评工作组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体评议以审读相关活动汇报材料(文字、图片、视频等)为主,并参考相关统计数据。

  (一)提交相关材料。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及中央企业要按照考核评分表内容要求,分别制作“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活动总结等材料,篇幅在5000字以内(视频材料时长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对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评分表》(附后),逐项进行自评自测。对于在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方面有创新、有亮点、有成效的做法、经验以及对全国组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形成专门材料,作为活动方案或活动总结的附件报送,篇幅在2000字以内(视频材料时长控制在10分钟以内)。上述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国组委会办公室。

  (二)成立考评工作组。由全国组委会办公室会同全国组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工作组进行集中评议考核。为了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每年将轮换邀请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及中央企业代表各2-3名参与考核、监督(考核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时回避)。

  (三)综合考核评审。考核采用对全部评价指标按赋分比例综合加权评分的方法,主要单项评价指标满分各100分,赋分权重标准如下:

  1.组织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赋分权重40%(国务院有关部门此项指标的赋分权重为70%)。对于当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承办“安全生产万里行”、与全国组委会联合举办重大宣教活动、全国组委会领导同志亲临视察调研“安全生产月”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共同举办大型宣教活动,提交先进典型和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或合理化建议材料,提交视频材料等情况,予以最高不超过10分的额外加分。

  2.“安全生产月”活动实际开展情况,赋分权重40%。对于提交在社会引起积极反响的新闻稿件,予以最高不超过10分的额外加分。

  3.安全生产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考核此项指标,以满分计),赋分权重20%。主要考核各地区、各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一个周期年内是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起数情况。

  (四)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别按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中央企业三类,依据加权得分情况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并各按3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其中,省级安全监管机构所属区域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省级、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中央企业总部,将被全国组委会授予年度“全国安全生产月优秀组织单位”荣誉称号。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要参照本评分标准,结合实际,对所属地区、部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每年按全国组委会的统一部署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推荐“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单位”候选名单。

  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被全国组委会授予年度“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全国组委会将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交流会上对“全国安全生产月优秀组织单位”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四)全国组委会将年度考核结果及表彰情况通报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建议纳入地方、部门、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获得“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作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表彰的“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表彰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的参考指标。

附件: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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