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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3/1/22 15:55:56 来源:宣教部 点击:2485

  近日,山东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对于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且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规定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接受;不符合规定情形或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予以解释。举报接受后,安监部门应当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上级或者下级安监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移交核查案件。受移交的安监部门应当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并形成举报核查报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安监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山东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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