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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3/7/18 14:24:35 来源:安全文化研究所 点击:285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3〕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安监总政法〔2011〕17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4号)等要求,强化企业安全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就2013年度示范企业推荐及2010年度示范企业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示范企业推荐工作

  (一)推荐标准及数量。各单位要根据《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修订版)》(安监总厅政法函〔2012〕150号)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辖区内示范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省级煤矿安监局推荐辖区内煤矿示范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级别须为国家级)。

  (二)推荐材料。包括:示范企业申请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安全绩效及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材料。推荐单位要出具审核意见,中央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见。

  (三)推荐流程。2013年度示范企业推荐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纸质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邮寄上报,网上申报流程如下:

  1.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监局登录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www.china-safety.org),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提供的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进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系统”,为被推荐企业创建申报用户名和密码。

  2.被推荐企业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同时将申请材料电子版提交给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监局。

  3.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监局在网上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将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二、2010年度示范企业复审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命名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49号)的要求,加强对已命名示范企业的管理,促进其持续改进、健康发展。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监局进行复查审核,流程如下:

  (一)2010年度命名的示范企业自主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示范企业复审表(从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下载)。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监局要根据《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修订版)》对复审示范企业进行审核,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复审报告。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复审报告进行审核和抽检,对未通过复审的和未按期提出复审申请的,将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把安全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细化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扎实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确保取得实效,切实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严格标准,注重创新,持续改进。各单位推荐示范企业时,要将评价标准作为重要约束指标,申报企业要侧重于一矿一厂等基层单位,不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严格把关,坚持重过程、重建设、重实效,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新,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示范企业进行复审时,也要将评价标准作为重要约束指标,重点检查3年来企业发生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绩效、持续改进和交流示范作用发挥等情况,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并建立退出机制。

  (三)受理时间。

  1.2013年度示范企业申报受理时间截至2013年8月30日。

  2.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2010年度示范企业复审报告、已命名企业的年度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监局安全文化创建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对安全文化建设的部署,省级示范企业开展情况,示范企业复审情况,安全文化建设经验等)及其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联系人:胡兰雨、刘延虎、董成文

  联系电话:010-64463534(带传真)、6446359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邮编:100013)

  电子邮箱:xjw@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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