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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一)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民用爆炸物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