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苏发〔2014〕13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2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

第二章 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时,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省委常委会、省辖市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1次,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党委会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
  各级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党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党的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三章 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
  (五)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各级政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分管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对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苏政发〔2012〕112号文件规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全省街道办事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