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的重要部署,经过多次科学论证,《成都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即将出台,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问题,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同时,将推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政府都负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即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 主任;党委1名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政府1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即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强化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专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同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安全发展指标体系

  规定明确,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干部配备和队伍建设,统筹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发展绩效、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严格安全生产问责。

  规定指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为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安全发展指标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发展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督促企业安全投入到位

  规定强调,强化属地监管,推进安全生产监管重心下移,明确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属地职责,加强属地在安全生产公共设施配套、应急救援资源整合调度、区域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到位,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督促监管企事业单位带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社区配安全生产协管员

  安全生产监督将更为制度化、常态化。规定明确,建立党委、政府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党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委会或专题会,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或者安委会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性组织、带队开展安全生产面上综合检查、特定时段专门检查、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检查、行业部门例行检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每月检查分管行业领域和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

  基层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石,规定要求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各区(市)县要确保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装备落实,推动乡镇(街道)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执法权,乡镇(街道)安监人员享受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村(社区)配有1名以上安全生产协管员;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专家和志愿者队伍,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力量建设。

  同时,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安全生产挂钩的保险、信贷、准入、用能、财政等政策,推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激励和动态管理制度,严格企业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业绩与薪酬、任免挂钩制度。

  强化安全生产约谈通报

  规定指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问责、事故责任倒查、处置不力追查,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作部门及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强化安全生产约谈和通报制度。对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地区(行业)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现象突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对单位进行通报,对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