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本系统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党办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本系统各部门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本系统各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第一要务,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三条 成立自治区工商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自治区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为自治区工商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成员为各地(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市场处,市场处次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地(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部门、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地(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领导职责
  (一)局领导对本系统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局分管领导对本系统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局领导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三)局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局领导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领导抓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工商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责任部门及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地市工商局,完成时间:全年)
  (二)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排查办公区、生活区、出租房水、电、气安全隐患和消防设施、防火设施、电器设备、安全疏散设施、房屋门窗、制冷取暖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防止因触电、漏电、私拉乱接、超负荷运营、泄漏等引发火灾事故。同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规定,时刻提高安全意识,严防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确保系统内部万无一失。(责任部门及单位:办公室,后勤中心,各地市工商局,完成时间:全年)
  (三)根据法定程序和内容,依法把好准入关,输送合格市场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查企业的各类前置审批证件。严格执行登记注册工作纪律,不得降低标准或擅自“变通”。(责任部门及单位:企业处,各地市工商局,完成时间:全年)
  (四)按照中央“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全方位、无缝隙、不间断”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着力点,突出监管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集中力量加强对工矿企业采矿、各类工程施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各类消防设施、天然气输送管线和终端设备、油气站点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以节日商品和消费量大的商品为重点,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责任部门及单位:市场处,各地市工商局,完成时间:全年)
  (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推动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重大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上履行职责。严厉推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和重大事故述职检查制度。(责任部门及单位:政工处,监察室,各地市工商局,完成时间:全年)
 
第三章 具体措施
 
  第八条 局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在各自分管领域内向局领导负责,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局领导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其他各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一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能力,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着力提升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与培训,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企业的教育和处罚。
  第十条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活动,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局领导每年检查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五次,分管领导不少于七次,全面加强重点行业督查,确保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十一条 各地(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将半年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下半年工作要点和全年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第二年工作要点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至自治区工商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地(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细化具体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列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实绩考核的权重,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局领导对其约谈。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和“一票否决”等制度;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依纪进行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