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发〔2013〕15号)精神,现将《甘肃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甘肃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坚持省级主导,分级实施;定性定量,综合评判;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奖惩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省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代表省委省政府与市州党委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签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范围、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考核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度一次,省安委会组织实施,省安委办具体承办。
  第二章目标与责任
  第六条 控制指标
  (一)绝对控制指标: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指标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相对控制指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指标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一)市州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市州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州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与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州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市州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党委常委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不得少于2次,每年深入基层和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2次。
  市州党委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确定一名党委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协调各方力量,整合优势资源,构建“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市州党委要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监管队伍建设,对成绩突出的安全监管干部,在教育培养、评先选优、干部交流、选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行动和先进典型;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
  (二)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市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州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深入基层和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4次;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是本市州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等工作,对本市州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政府各分管负责人是本市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主要领导责任。
  市州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市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适合本市州实际的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监管手段和装备条件,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各分管负责人要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亲自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市州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警示、工作约谈、企业黑名单、联合执法、安全检查、挂牌督办等制度,积极构建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要构建企业自查、自报、自改,行业部门专业监管、跟踪落实,安监部门综合监管、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追究问责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市州政府要督促行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有效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检查、打非治违等行动,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指导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工作;要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等活动,全面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要大力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要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队伍和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要积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先进安全技术。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绝对指标、相对指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配套措施,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加强企业安全监管、严肃安全责任考核;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责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推进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每年组织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少于3次;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要依法组织和督促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加强行业(领域)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氛围;要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考核对象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象:
  (一)市州党政领导班子;
  (二)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党委联系安全生产的常委、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四)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指标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三部分。
  第十条 指标考核,重点考核市州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由省安委办按照指标考核评分标准,对市州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进行定量打分。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重点考核市州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体系、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市州党委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考核要求,在现场考核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评。
  (二)被考核市州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向现场考核组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现场考核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个别谈话、现场核对,按照评分标准逐项给出考核分值。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市州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国家和全省安全生产政策规定、重大行动、重要活动、督办事项等情况。市州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办备案。省安委办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在年度考核时统一汇总,计算考核分值。
  第五章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市州党委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第十四条 市州党委政府、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由指标考核得分、现场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累计构成。
  第十五条 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由本部门自评得分折算分、本行业(领域)年度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得分、安全生产重大行动、重点工作考核得分累计构成。
  第十六条 市州党委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由本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得分折算分、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考核得分累计构成;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由本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得分折算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考核得分累计构成;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由本部门领导班子考核得分折算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得分累计构成。
  第十七条 市州党委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责人考核得分由本市州、本部门领导班子考核得分折算分、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考核得分累计构成。
  第十八条 同时分管多个行业(领域)的市州分管负责人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按照一个行业(领域)一个分数的原则进行打分,并按平均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90分以上;良好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80分以上;合格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 60分以上;59分以下为较差等次。(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下同。)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90分以上;良好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80分以上;基本合格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5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
  (一)因职责履行不到位,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指标的;(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市州党委政府对辖区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负有责任的;(五)本市州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
  (一)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指标的;(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本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负有责任的;(五)本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 市州党委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委、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州党委政府及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市州党委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因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一票否决”的,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做出检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涉及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事故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跟踪追究不受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等条件限制。
  第二十八条 考核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一经核实,考核等次降为较差等次,并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受到表彰奖励的,取消相关表彰奖励。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州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甘肃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一、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得分以“S”表示:
  S=(指标考核总分×60%)+(现场考核总分×40%)﹣日常考核扣分二、市州党委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以“S1 ”表示:
  S1=(S×70%)+本市州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标控制情况(30分)三、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以“S2”表示:
  S2=(S×70%)+本市州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指标控制情况(30分)四、市州党委安全生产联系人考核得分以“S3 ”表示:
  S3=(S×60%)+本市州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标控制情况(20分)+本市州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指标控制情况(20分)五、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考核得分以“S4”表示:
  S4=(S×60%)+本市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指标控制情况(20分)+本市州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指标控制情况(20分)六、市州政府分管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考核得分以“S5 ”表示:
  S5=(S×60%)+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40分)七、市州党委政府其他负责人考核得分以“S6 ”表示:
  S6=(S×40%)+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30分)+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30分)八、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以“B”表示:
  B=(指标考核总分×60%)+(现场考核总分×40%)﹣日常考核扣分九、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以“B1 ”表示:
  B1=(B×70%)+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指标控制情况(30分)十、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考核得分以“B2 ”表示:
  B2=(B×60%)+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指标控制情况(20分)+本行业(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指标控制情况(20分)十一、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以“W ”表示:
  W= (本行业部门自评分×20%)+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50分)+安全生产重大行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