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青发〔2014〕12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建设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持续稳定向好,但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之间的矛盾还将长期存在,安全发展意识不强、基层工作基础薄弱、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体系不顺、“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省经济社会正处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发展环境,对于实现“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战略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共同责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红线,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责,强化举措,抓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充分体现。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平安青海的核心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把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使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 加强对安全发展的领导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成效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指标考核体系中的权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辖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安全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监督。
  5. 落实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切实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抓总、综合协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检查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抓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推广、安全生产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举办各类赛事、会展和庆典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实施、谁担责”的原则,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安全职责分工,落实安全责任。
  6.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基本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实行与安全生产工作紧密挂钩的薪酬和奖惩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整改资金使用和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持续、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强化事故应急管理,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 明确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一体化管理”原则,做好工业园区规划选址和产业布局。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法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工业园区企业安全准入,依法规范工业园区企业安全管理。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有效承担起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控,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经费和装备,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8. 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装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结合实际,依法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专业执法人员,着力改善安全监管工作条件,加大监管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力度。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明确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人员。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好”。
  9.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在工业密集、人口集中的地区设立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完善应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机制,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10.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家查隐患、企业自查互查、政府部门督查等多种制度,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问卷调查、警示约谈等多种方式,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化地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建立健全科学考评、激励约束、“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预警预报的长效机制,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11. 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构建安全文化宣传网络,强化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推广安全文化,加大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公益性宣传,加强网络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把安全培训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监管执法能力和安全技术素质。加快培养一批安全工程、管理和生产一线急需的安全技能型人才,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12. 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财政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能力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的资金支持。
  13. 严格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认真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保证足额提取、专项使用,并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优惠经济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14. 强化目标考核结果的运用。把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统计公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及辖区各县(市、区、行委)和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15. 严肃事故查处。完善安全监管、公安、工会、监察、检察院、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共同参与的联合调查机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的要求,依法严格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依法公开事故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和完善事故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行业禁入、刑事责任等综合追责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事故教训现场会制度,落实相关防范措施。严格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评价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注销或降低相关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