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南伊川“3·31”矿难发生后,面对44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煤矿负责人王国政选择了逃亡;2012年四川攀枝花“8·29”矿难发生后,面对48人死亡,煤矿负责人兰明才选择了自杀;2013年河南巩义“12·22”矿难发生后,面对7条人命,煤矿负责人选择了瞒报。
在追责的高压下,无论是选择逃匿,还是选择自杀,或者选择瞒报,都解决不了问题,只能给事故应急救援带来更多困难,扩大事故损失,给家人、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痛苦和精神折磨。
今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更加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让肇事者、责任人付出更大的代价。
这是一个安全警示信号,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权益的决心,体现了各方多年呼吁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迫切要求。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推进“打非治违”的力度会更大,事故追责的力度会更大,问责的覆盖面会更广。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面对事故责任追究,作为企业一把手、安全第一责任人,感到压力山大,实属正常。这是人趋利避害的一种本能反应。然而,如果因害怕被追责,采取一系列不负责任的做法,甚至走极端,那就是一种短视。
要想远离事故追究,只有一条路——不碰安全红线。企业负责人应敢于担当起企业的责任,坚守“生命至高无上、安全生产第一”的最高信条,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敬畏法律、敬畏生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有效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