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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中心治安管理规定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4/1/18 14:02:38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点击:1171

  为加强中心治安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意识,明确责任,保障中心财产和职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高防范能力。
  二.中心全体职工都有责任参与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检查责任区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堵塞漏洞,确保安全。
  三、各部门使用的计算机、音像设备等贵重物品,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财务部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治安有关条例,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私人现金与贵重物品。
  五、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办公室,如室内无其他人员,必须随手锁门。下班后,关闭电源,锁好门窗。未经批准,不得带亲友及其他外人留宿办公楼。
  六、传达室值班人员要认真遵守《宣教中心传达室工作人员职责》有关要求,严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七、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有关协调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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