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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采取四项具体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2/9/21 16:22:41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点击:752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煤矿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打击非法采矿(以下简称“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协调组织开展“打非”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扎实推进“打非”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查处,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冀国土资发〔2012〕28号)有关规定,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价值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开展集中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从即日起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对非法采矿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整治。石家庄、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廊坊、保定、邢台、邯郸等9个非法采矿重点地区要组织开展“打非”统一行动,严厉查处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排查发现关闭矿点非法进行生产活动的,要严厉查处,确保关闭工作落实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成立由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矿安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在省政府“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加强督导检查。对“打非”及其他涉爆涉危安全监管问题,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力,造成突发事件及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非法采矿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或反复发生问题的,省、市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要求,追究县、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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