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煤监局下发通知,决定对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防治能力进行重新评估。通过评估,淘汰一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矿井,停产整治一批瓦斯防治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薄弱的矿井,提升一批瓦斯防治能力尤其是防突能力较弱的矿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
通知要求,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由区县监管部门督促整改隐患并全面复查,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要求,由区县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移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经整改后可申请一次再评估,或直接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重组后矿井必须达到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才能恢复生产;再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且未能实现重组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