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监局关于
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
9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山东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等9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认真学习借鉴,扎实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