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朔州煤监站在深入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过程中,对辖区煤矿提出“七项要求”:一是所有煤矿都必须建立健全水害防治机构和管理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探放水作业人员,编制符合实际的矿井水害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二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并配备钻孔长度不少于200米的专用钻机,确保探防水效果。三是煤矿所有井口和工业广场不受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山洪灌入矿井威胁。四是严格按照省局雨季“三防”要求,对地表排水系统及其主要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受大暴雨威胁。五是巷道水沟达到设计或满足排水需要,井下水仓容量与矿井涌水量是否匹配。六是排水设备、排水管道齐全完好,并与矿井最大涌水量相适应。七是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要求和“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