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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多了 威慑作用强了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5/1/26 8:48:04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宣教中心 点击:1391

  董 青
  新安法把适用简易程序的罚则从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中的2款13项增加到6款22项,而且去掉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处罚”的前置条件,便于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利用好新安法的简易程序罚则,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
  运用的意义
  安全监管工作点多面广、人少任务重。按一般程序处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要制作大量法律文书,多次往返,如果涉及复议、听证、诉讼等程序,则需要花费更多精力。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往往进行口头警告,不予处罚。这样做不利于教育当事人。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可以即时教育当事人,警示群众。交管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运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成功实践就证明了这一点。
  注意事项
  实施简易程序处罚需注意四点。
  一是规范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方面手续简单、效率较高,另一方面执法人员更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适用简易程序要有理有据,依法办事,“简易”与“程序”并重,不能取其“简易”而舍弃“程序”。依法出示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当场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及时备案,相关环节一个也不能少。
  二是处罚执行到位。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行政相对人故意拖延、拒不缴纳罚款的情况,要将其转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行政相对人有安全生产违法罚单未处理的,作为否定前置条件不予行政许可或参加评优活动,保证执法的权威性。
  三是处罚公平公正。简易程序处罚涉及面广,处罚数额必须合法、合理、相对统一。
  四是罚款最好通过银行缴纳,避免安监人员违法违规。
  新安法的颁布,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力的武器,在安全生产执法中,以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为主、一般程序重点处罚为辅,做到点面结合,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作者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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