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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新安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1/1/24 15:01:15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点击:1987

  2005年12月2日23时40分,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寺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973万元。

  (一)矿井概况

  该矿注册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是:寺沟煤矿非法进入矿井边界煤柱,在接近已关闭的桥北煤矿老空积水区采煤,造成煤柱突然垮落,老空区积水体和与其密切水力联系的松散孔隙地下水及青河地表水迅速溃入井下,导致了事故发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寺沟煤矿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已被列入整合矿井的情况下,仍然违法生产并严重超能力生产,非法越界开采,在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下,仍然违规冒险组织生产。

  二是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对寺沟煤矿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是县公安局对该矿火工品的月审批量超过核准的供应量,为该矿违法违规生产提供了条件。

  四是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矿资源开采状况监督管理不到位。

  五是石寺镇和新安县政府对所属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寺沟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制止不力。

  六是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对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指导不力,对整修矿井监督管理不到位。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1.靳成松,寺沟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2.李建伟,寺沟煤矿副矿长、股东之一

  3.石建平,寺沟煤矿技术副矿长

  4.石双平,寺沟煤矿机电副矿长

  5.王拉子,寺沟煤矿生产副矿长

  6.林长伟,新安县石寺镇政府煤管站站长

  7.高红伟,石寺镇党委委员

  8.王长岭,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9.司胜利,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给予其他13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刘伟,石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郭华,石寺镇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赵卫民,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郜敬琢,新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王书卿,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王应峰,新安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树仁,新安县县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杜景敏,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理

  没收寺沟煤矿非法所得1128.9万元,并处五倍罚款5644.6万元,合计6773.5万元。

  该矿已被新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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