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培训 > 培训动态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的通知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2/11/30 15:41:08 来源:培训部 点击:19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162号

有关省、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依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于12月份对2012年资质到期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复审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要高度重视复审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形成自查报告、现场核查备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清单、表格见附件2,电子版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safty.gov.cn〉“安全培训”栏目,或者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org.cn〉“分支机构”—“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中下载)。

  二、2012年资质到期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需要延续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名称或培训范围发生变更,或者存在合并、分立等情况的,要按照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文件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要依法取消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安全培训机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做好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复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联系人及电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王群兴,010-64463082;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吴郑理,010-64463984)。

  附件:
        1.2012年资质到期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2.现场核查备查材料清单、表格

  • 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网站邮箱: xjzx@chinasafety.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 邮编:100013 京ICP备11011520号
    技术支持:中国矿产商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