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品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
安组委办〔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优势,多角度多层次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广泛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切实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品征集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作品种类
2010年-2012年期间,正式制作、出版、刊播的各类安全生产宣传品均可参加评选。所征集的宣传品包含公益广告、图书、音像制品、数字媒体产品、纸质宣传品等,共分为三大类:视频类包括公益宣传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音像制品、数字媒体产品等,平面类包括宣传册、挂图、户外广
告、图书等,课件类包括分行业开展的培训、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品策划方案及创意等。
二、奖项设置及获奖作品的使用
(一)每类作品设一、二、三等奖,颁发奖金和证书;优秀奖若干,颁发证书。
(二)全国安全生产月组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并在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向各地投放获奖作品,供各地学习交流及播放。
三、作品选送要求
(一)选送作品应充分反映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应贴近社会、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观点正确,制作精良,感染力强,发挥了较好的宣传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反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中央企业要积极参与本次征集活动,在本辖区和系统内向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广大公众和职工开展作品征集活动,并对征集的宣传品进行筛选,确保质量。所选送的每类宣传品不超过10件,每件作品报送3份。
1. 参评者需保证对其参评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参赛作品一经投稿参赛,则视为无偿赋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包括:公开展览、公开播放、出版、发行、宣传、学术研究、作为再创作素材等。
2.视频类宣传品要刻录成DVD或VCD光盘,要确保图像清晰、稳定,声音平稳。
3.平面类及课件类宣传品通过画稿(A4纸画面,分辨率300dpi)和电子版(刻录成DVD或VCD光盘,图像清晰,像素不低于400万)两种形式报送。
(三)请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筛选的作品邮寄至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兴化东里9号楼(邮编:100713)。
联系人及电话:解鹏、岳勇华,010-64463619(带传真)。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