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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4/12/9 14:00:18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点击:7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

主管报刊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总局主管报刊管理工作,规范报刊出版秩序,宣教中心拟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主管报刊日常管理暂行办法》,将于近期公布实施。现征求意见,请于12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宣教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张元朴,64463422。
  邮箱:xjzx@chinasafety.gov.cn。


2014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报刊管理工作,切实发挥系统内报刊的宣传阵地作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主管的报纸、期刊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主管的报刊由总局人事司(宣教办)归口管理,总局宣教中心受总局人事司(宣教办)委托履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刊载内容
  第四条  报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五条  报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六条  报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报纸(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要求刊载的版本记录内容,缺一不可。
  第七条  报刊应紧密联系安全生产实际,及时、客观、准确、真实地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展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新成效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新成果,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  学术类期刊除刊载学术论文外,每期至少利用一个版面宣传国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规定和当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
  第九条  公开发行的报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报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十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的,主管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送至广电总局备案。
  第三章 增刊
  第十一条  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应逐次报批,一次申请只对一期增刊有效。增刊须在正式出版前至少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增刊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开本和发行范围应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版本记录外,还应刊印国内统一刊号及增刊备案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不得冠以其它名称或副标题。
  第十三条  申请增刊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盖章的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并以主办单位正式函件形式报送);(二)主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期刊增刊申请表》,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须与正式出版时基本一致),必要时须提供拟编入增刊的文章原文;(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出版增刊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或增刊备案证明文件、增刊备案号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增刊办理需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主管单位将不再为其办理增刊审批手续。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包括报纸、期刊变更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刊期、开本(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等。
  第十七条 变更事项距离上一次同类事项变更,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变更事项须在正式变更前至少三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变更事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盖章的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并以主办单位正式函件形式报送);(二)主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报刊变更项目申请表》,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变更后可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保障性措施分析以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提供的全套正式材料;(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变更事项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变更事项需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主管单位将不再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年度核验
  第二十一条  各报刊出版单位接到年度核验通知后,须按通知要求逐项自查,内容包括报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年度核验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京报刊出版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年度核验文件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2.主办单位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一式四份;3.报纸出版单位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一套,期刊出版单位年度连续出版的样刊一套,包括增刊;4.有效期内的报刊出版单位社长、主编《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5.由主办单位盖章的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各一份(以主办单位正式函件形式报送主管部门备案);6.由主办单位盖章的年度自查报告一份;7.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规定报送的其它材料。
  (二)京外报刊出版单位须按照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年度核验文件要求报送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刊出版单位须在以后的出版工作中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不予年度核验。
  第二十四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在接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有关通知后,新闻出版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持证人员进行逐项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各新闻出版单位完成核查后,要将拟通过年度核验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媒体的显著位置上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其中报刊出版单位须在本报刊上公示一次,其他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首页上公示十天,并公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单位出具的年度核验自查报告一份(以主办单位正式函件形式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二)本单位填写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两份;(三)本单位的公示材料一份(本单位刊登公示的报纸、期刊或者网页截图)。
  第二十七条 广电总局通报批评的报刊,需在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主管单位将不再对其进行年度核验。
  第六章  审读
  第二十八条  各出版单位每半年将内部审读报告以主办单位名义报送主管部门,审读报告内容包括:政治质量、学术质量、编校和出版质量、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学术类期刊还应说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坚持随时审读制度,并适时向报刊出版单位反馈审读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广告
  第三十条  各出版单位应按照《广告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以及广电总局禁止刊载的广告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第三十二条 各报刊应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每年利用一定版面刊发公益广告。
  第三十三条 如违反上述有关广告的规定,主管单位将对其违规行为出具处理意见并报送至广电总局,由广电总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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