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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2/12/14 15:02:01 来源:办公室 点击:1679

  【原文】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解读】
  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是指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

  2011年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 〔2O11〕 80号),要求确保2011年12月 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

  《意见》在“两客一危”车辆的基础上将校车也列入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范围,还要求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意见》还要求,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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