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2013年1月24日

  •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
  • 一、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 二、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 三、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 四、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 五、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 六、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 七、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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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七条规定》出台背景及意义: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都已有明确规定,都是有法可依的,只是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更加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要害,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每个矿长必须做到的,而且也是能够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是为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是为了使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真正落实。
三是为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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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三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  四是简明扼要,耳熟能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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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到铁七条、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出台《七条规定》很重要,落实《七条规定》更重要,再好的规定不落实,一切等于零。“铁七条”要用“刚措施”来落实。
(一)加强领导,深入宣贯,营造“一切依靠矿工、一切为了矿工”的浓厚氛围。
(二)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以落实《七条规定》推动各项工作。
(四)及时总结典型,全面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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