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 安全常识 >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www.china-safety.org     时间:2014/3/27 17:27:53 来源:开发部 点击:1777

  为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自我保护能力,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等6部门制定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要求在全社会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普及活动。
  第一条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第二条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第六条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条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条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三条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第十七条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第十八条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第十九条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第二十条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 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网站邮箱: xjzx@chinasafety.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 邮编:100013 京ICP备11011520号
    技术支持:中国矿产商业网